據有關資料記載,目前世界上對商標有7種"權威性"的定義最具代表性的有: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作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商標《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義:"商標是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另一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為:"一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為商標"。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商標的使用者是該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土產者、制造者、加工者、揀選者或經營者,而不是消費者。商標使用在商品上,與商品包裝上的裝璜不同,前者是為了區別商品的出處,是專用的;而后者是對商品的美化、裝飾、說明和宣傳。據此而言,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它是根據人類生產、生活實踐的需要應運而生,既是一種知識產權,一種腦力勞動成果又是工業產權的一部份,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財產.
我國對商標的定義為:
商標(英文TradMark),是指生產者、經營者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標記上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者標記組合,均能構成商標。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簡稱WIPO)對商標的定義為:商標是用來區別某一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標志。
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作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
《歐共同體商標條例》對商標的定義是: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的所有可用書面形式表示的標記,尤其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及其包裝的外形,均可構成商標。
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為:一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為商標。
日本1981年的《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是:商標系指數字、圖形、符號或者它們的組合,或者它們與色彩的組合,作為以生產、加工、證明或者轉讓商品為業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標志。
(1)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將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記。
(2)服務商標:是指服務的提供者為了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記。
(3)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4)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