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標異議申請
一、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后,經過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開具《受理通知書》。異議人直接提交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直接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異議人;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二、商標異議申請的補正(非必經程序)
(1)寄發補正通知
商標局在收到異議申請后,發現異議申請書件中存在問題需要補正的,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寄發補正通知,限期補正。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補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補正通知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2)限期補正
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在收到商標局發出的異議補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補正內容進行補正,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已補正的材料和商標局發出的補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標注冊大廳或掛號郵寄至商標局。除要求補交異議書副本以外,其他補正的材料仍須提交一式兩份。
(3)注意事項
1.補正的書件必須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印章。
2.補正的內容一定要按補正的要求填寫清楚、準確。
3.補正的時限為自當事人收到商標局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應將商標局的發文信封作為收文日的憑證,連同商標局的補正通知一并附上送達商標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必須加蓋該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三、商標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1)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2)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3)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5)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